《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江蘇省生態環境部門始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堅持重拳出擊,加強排污許可證后監管,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對涉及單位和人員予以嚴懲,有效震懾了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整理了16個排污許可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江蘇垶恒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1年7月23日,鎮江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垶恒復合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單位因存在環保手續不完善,未按環保要求規范化設置排污口,未建立排污口檔案等問題。2020年7月10日,鎮江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下達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通知書編號:91321181MA1MMND55B001R),要求其在2021年5月11日前完成兩項整改工作并取得排污許可證。現場檢查時該單位三條短纖維生產線均正常生產,配套建設的熔融固化廢氣、真空煅燒廢氣治理設施正在運行。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正在運行。該單位未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且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存在無證排污行為。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典型意義:《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是規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本案例中排污單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對此類企業應加大指導幫扶,常態化宣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引導企業履行好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同時,也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定期開展后督查,督促企業做好問題整改。排污單位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做到持證排污、按證排污。
二、南京華獅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仍排放廢水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6日,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南京華獅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肥皂及合成洗滌劑制造企業,該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0100762147287T001X)有效期至2021年12月5日,管理類別為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到期后未申請延續。檢查時該單位正在停產改造,通過調閱該單位廢水排口在線監控數據發現,該單位2021年12月至檢查當日有多次間歇性廢水排放行為,最后一次廢水排放為2022年2月18日,廢水日排放量為91.24噸。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擬處罰款24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該單位正在停產改造,存在排污許可證到期后,未及時申請延續并取得排污許可證,繼續排放廢水的違法行為。實踐中,部分排污單位認為處于停產或者關閉狀態時,無需落實排污許可管理相關要求的錯誤認識應當糾正。只要排污單位還存在污染物排放行為,就仍應持有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應在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不再有排污行為后,由排污單位申請注銷排污許可證。
三、泰興協聯眾達化學有限公司未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3日,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泰興協聯眾達化學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二套萘法苯酐裝置使用含有硫茚雜質的工業萘作為原料,在氧化反應過程中會產生污染物二氧化硫。二套萘法苯酐裝置配套建設堿噴淋處理設施進行脫硫,脫硫廢水經蒸餾后的殘液屬于危險廢物(危廢代碼772-006-49),年產生量為1500噸。查閱該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1283666380935Y001P)發現,該單位二套萘法苯酐項目新增二氧化硫和蒸餾殘液污染物排放,未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責令該單位按程序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在取得新排污許可證前,嚴格按照現有排污許可證許可內容排放污染物,不得擅自增加污染物排放,并處罰款41.6萬元。
典型意義: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守法秩序。企業應當嚴格落實許可證要求,及時做好許可證變更或重新申領工作。
四、江蘇忠意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沛縣鹿灣一分廠涉嫌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忠意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沛縣鹿灣一分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正在生產,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水綜合排放口正在排水,檢測人員在該單位廢水綜合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該單位已于2021年10月25日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為:91320322MA1WMKK50R001P)。根據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廢水綜合排放口出水總磷濃度為1.18mg/L、總氮濃度為38.0mg/L,分別超過排污許可證排放許可限值(總磷許可排放濃度限值0.5mg/L,總氮許可排放濃度限值15mg/L)。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單位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4.8萬元。
典型意義:排污許可制度規定了排污單位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許排放的污染物方向。通過適用《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查處一批超許可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有利于提升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水平與執法監管效能;有利于增強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達標排放、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信息公開、執行報告等管理要求。
五、常熟市飛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案
案情簡介:2022年3月31日,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常熟市飛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開展大氣專項執法檢查,該單位已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0581699313421K001Q),該單位許可證要求打磨、焊接工序應配套除塵系統,相關廢氣經除塵系統處理后無組織排放,但檢查時該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打磨、焊接廢氣收集處理。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
典型意義:在對常熟市飛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違法案件辦理中,將排污許可證中相關要求作為執法依據,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向排污許可制度轉變的體現。在排污許可制度逐漸完善的前提下,對排污單位建設項目投產后,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等內容將通過排污許可證全面體現,排污許可證將成為生態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
六、江陰市志翔鋁蓋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時發現,江陰市志翔鋁蓋有限公司已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為:91320281142267413U001P),該單位主要從事鋁蓋生產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磷酸性廢水經處理后回用于生產,產生的氧化清洗廢水經調節池-沉淀-終沉等工序處理后接管至江陰市月城綜合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經調查,2021年8月開始,該單位將產生的氧化清洗廢水加片堿中和處理后、直接泵入含磷酸性廢水中一同處理,并回用于生產。該單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均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8萬元。
典型意義:《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排污口規范化建設作為排污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明確了污染物排放口管理要求,即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強調了排污單位實際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的一致性。
七、連云港貴科藥業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案
案情簡介:2022年1月15日,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連云港貴科藥業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開展現場檢查,該單位于2021年9月取得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070079088900XK001P),屬于重點管理單位。經查,該單位污水排口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總磷自動監測設備。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9萬元。
典型意義:《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該單位屬于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依法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但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未履行上述安裝、使用、維護、聯網義務,屬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常州藍翼飛機裝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情簡介:2022年2月17日,常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常州藍翼飛機裝備制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壓力容器的生產,已申領了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04006689580755001Q),制定了2021年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了自行監測,但自行監測的污染因子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不符。經調查,該單位排污許可證要求為:廢氣排放口1和廢氣排放口2監測項目污染物名稱均為二甲苯、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監測頻次為1年1次),廢氣排放口6監測項目污染物名稱為非甲烷總烴(監測頻次為1年1次),廠界監測項目污染物為二甲苯、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監測頻次為1年1次)。經查閱該單位制定的2021年自行監測方案,發現存在遺漏廢氣排放口6監測項目的情況。根據該單位出示的2021年自行監測報告,未對廢氣排放口6非甲烷總烴開展監測。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3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
1.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排污可許證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違法排污將被處2-20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認真學習、理解、落實排污許可證的持證管理要求,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排污行為,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并保存監測記錄;依法提交執行報告、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公示相關環境信息等。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還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3.提醒廣大排污單位在申領到排污許可證后,仔細閱讀,清楚了解本單位環境管理職責,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九、鹽城悅桓紡織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年2月24日,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鹽城悅桓紡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年產14000噸紗線及染整項目(一期7000噸)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有印染廢水排放。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排污行為,并處罰款31.6萬元。目前該單位已停產,正在申辦排污許可證中,待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再恢復生產。
典型意義:通過對該案件的查處,對教育企業樹立依法生產、持證排污意識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對鹽城市紡織染整產業園區其他潛在的污染者也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
十、南京市江寧區布雷博(南京)制動系統有限公司超過排污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25日,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布雷博(南京)制動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該單位廢水總排口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總磷濃度為58.6 mg/L,超過該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0115728375219C001Q)規定的總磷許可排放濃度限值(4 mg/L)。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典型意義:排污許可制度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并積極構建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的固定式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排污許可證對企業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自行監測、環境臺賬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排污企業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落實,否則將面臨高額行政處罰風險。
十一、無錫市林發紡織印染有限公司超許可總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年3月21日,無錫市惠山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市林發紡織印染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該單位已于2021年9月10日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02067206326048001P),通過查閱環評、現場臺賬等資料,發現該單位2021年廢水接管量為178522噸/年,已超過排污許可證接管廢水的許可限值163934噸/年。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典型意義: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認真學習《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提到的各項要求,決不能心存僥幸,否則一旦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十二、揚州巴龍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未安裝廢氣在線監測設備、未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案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6日,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揚州巴龍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活性氧化鋅項目生產,已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10127910505481001V),管理類別為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載明回轉窯及生物質鍋爐廢氣排放口均需安裝廢氣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生物質鍋爐廢氣排放口處已安裝廢氣在線監測儀,但尚未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回轉窯廢氣排放口尚未安裝廢氣在線監測儀。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86萬元。
典型意義: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排放控制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定性、強制性。排污許可證不僅是“排污資格證”,而且還是排污行為的法律性要求和規范性要求載體。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進一步強化了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對排放行為的管理要求,為“按證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十三、南通科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量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南通科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單位于2019年12月19日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0621138543200C001V),經調閱該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發現2021年第2、3、4季度執行報告中未如實填報污染物實際排放量。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擬處罰款1.905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反映出當前排污許可監管的力度,監管部門將繼續大力推進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將企業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環境監督檢查和執法監管內容,倒逼企業進一步重視排污許可制度,規范提交排污許可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
十四、常州市永贏化工有限公司未填報排污登記表案
案情簡介:2021月12月31日,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常州市永贏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環氧乙烷、二氧化碳氣體儲配、充裝項目的生產,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該單位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經調查,該單位未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排污登記表,如實申報企業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00元。
典型意義: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對排污者管理的重要抓手,所有產生污染物的生產者都必須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進行管理。尤其對于化工等重點監管行業的生產者,應對其辦理排污許可的情況嚴加排查。2、對于行政處罰相對人積極整改,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對行政處罰的金額進行從輕考量。
十五、江蘇富爾達機械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情簡介:2022年5月25日,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生態環境部大氣幫扶APP推送臭氧高值區排放,對江蘇富爾達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已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1324576690729U001R)許可證載明,該單位1、2號廢氣排放口硫酸霧檢測頻次為半年一次,3、4號排放口顆粒物檢測頻次為半年一次,廠界顆粒物及硫酸霧一年一次;廢水總排口懸浮物、氨氮、石油類、總鋁每月一次,總氮、總磷、pH、COD每日一次,該公司已安裝廢水在線監測設備,監控因子包括PH、氨氮、COD、流量。經查閱檢測報告,該公司未按照要求每日對總磷、總氮開展監測,部分月度未對總鋁開展監測。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6萬元。
典型意義:自行監測是排污許可證后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排污單位自證守法的重要依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排污可許證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違法排污將被處2-20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通過對該案件的查處,企業進一步落實持證排污、持證管理的要求。
十六、泰州星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18日,泰州市高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泰州星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單位已于2019年7月12日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1203MA1NKXW02X001Q),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每季度上報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情況未進行公示。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合計并處罰款2.5萬元。
典型意義:圍繞排污許可證開展固定污染源的“一證式”監管執法,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執行報告等手段,判定排污單位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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