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人違章怎么辦?糾正違章!糾正后,你安心離開,但等你走后工人繼續違章,最后導致事故發生,你要不要承擔責任?按照安全員職責“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你已經進行了立即處理,按理應該已經完成了職責,但請注意項目或企業的相關制度中是否有另外規定,例如本起事故:
近日,廣東省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現場安全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未把安全帶掛鉤掛在安全繩上,隨即要求施工人員將安全帶掛鉤掛在安全繩上并監督其完成后便往他處巡查;40分鐘后,施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擅自解開掛在鋼絲繩式安全繩上的安全帶掛鉤,未遵守“洞口、臨邊作業應戴安全帶,并安全帶有效地掛好在生命線上”的規定,導致墜落身亡。
事故發生后,專職安全人員王某濤因在屋面進行安全巡檢時,發現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擅自解開掛在安全繩上的安全帶掛鉤,只是監督其將安全帶掛鉤掛在安全繩上便離開,未執行中國化學工程某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獎懲細則》“高處作業/行走不按規定系掛安全帶或個人防墜落設施,清退出場”的規定,違反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第二十條“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的規定被追責。
處罰結果
王某濤,塑料廠房工地專職安全員。經查,王某濤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未按公司規定的程序對羅某的嚴重違章行為進行有效制止和處理,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議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王某濤個人處以罰款。同時,建議由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備案。
事故詳細情況
2021年11月6日下午約4時10分,位于廣東省湛江經開區東海島石化產業園區的巴斯夫(廣東)一體化基地首期項目(新建工程塑料和熱塑性聚氨酯及配套公用工程),發生1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工程項目概況
巴斯夫(廣東)一體化項目首期(新建工程塑料和熱塑性聚氨酯及配套公用工程)位于廣東省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海島石化產業園區內,建設單位為巴斯夫一體化基地(廣東)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國化學工程某建設有限公司,鋼結構專業分包單位為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上海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1月6日下午,工程塑料廠房車間屋面板施工班組班組長劉某新帶領兩名工人羅某(死者)、吳某勁,在北側低跨區屋面進行采光窗施工作業,劉某新、羅某在約9.2米高的屋面施工,吳某勁在車間內地面采光帶作業區域下方進行安全監護;15時30分左右,專職安全員王某濤在屋面進行安全巡檢時,發現羅某(死者)在施工過程中未把安全帶掛鉤掛在安全繩上,隨即要求羅某將安全帶掛鉤掛在安全繩上并監督其完成后便往他處巡查;15時50分左右,劉某新、羅某完成了Q-R軸線間600mm寬采光帶的切割作業;16時10分左右,羅某位于采光帶西向端部,劉某新距離羅紅約 7~8 米,正各自進行采光帶側的保溫棉鋪設作業,此時劉某新聽到嘭的一聲響后側頭一看,羅某不見了,過去查看發現羅某已經墜落至地面趴著。此時,羅紅面朝下趴在COM車間地面,身上穿戴有安全帶、安全帽,安全帽上有一條裂縫,安全帶掛鉤纏在腰間。
事故發生后,羅某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18時14分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經現場勘查,發生墜落的區域位于工程塑料車間Q-R/3-5軸屋面,約9.2米高,屋面板有三層,分別為下層板、100厚巖棉、上層板,采光帶沿Q軸北側約1.2米布設,0.6米寬,29.57米長,已完成切割,采光帶外1米設有鋼絲繩式安全繩。
采光帶位置已切割完成的屋面下層板固定螺絲未拆除,下層板仍固定于屋面檁條上,防止屋面物料從切割部位墜落。采光帶西端距4軸東側的檁條0.1米,采光帶屋面下層板在此形成長約1.4米懸臂段。
死者羅某從Q軸北側采光帶屋面下層板西端懸臂段墜落地面,身上安全帶佩戴完整,纏于腰間,佩戴的安全帽有撞擊的裂縫。
直接原因
死者羅某在作業過程中擅自解開掛在鋼絲繩式安全繩(生命線)上的安全帶掛鉤,未遵守屋面底板端部應在采光帶安裝前最后切割的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5條“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規定和《現場安全管理強制性規定細則》3.10.1.2“洞口、臨邊作業應戴安全帶,并安全帶有效地掛好在生命線上”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1.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王某濤,作為在施工作業現場負責全程監督的專職安全人員,在屋面進行安全巡檢時,發現羅某在施工過程中擅自解開掛在安全繩上的安全帶掛鉤,只是監督其將安全帶掛鉤掛在安全繩上便離開,未執行中國化學工程某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獎懲細則》(CC7-GC2-HSE-13)3.3“高處作業/行走不按規定系掛安全帶或個人防墜落設施,清退出場”的規定,違反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第二十條“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劉某新,作為施工班組長,是安全生產工作一線的直接指揮者和組織者,作業過程中未監督羅某遵守屋面底板端部應在采光帶安裝前最后切割的要求,造成采光帶西端屋面下層板形成長約1.4米懸臂段的安全隱患,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違反《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檢查作業崗位(場所)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時報告”,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5.4.2.3“各班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作業現場隱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記錄”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3.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安全培訓實效性不強,未保證安全培訓質量,造成班組長的安全素質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薄弱,員工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時有發生,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相關處罰
1.朱某仲,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總裁,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經查,朱某仲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對公司外派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朱某仲個人處以罰款。同時,建議由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備案。
2.洪某早,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安全主管,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經查,洪某早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員職責,對公司外派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現場安全員缺管,對施工現場工人習慣性違章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洪某早個人處以罰款。同時,建議由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備案。
3.唐某,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駐巴斯夫(廣東)項目鋼結構安裝工程現場負責人。經查,唐某對工程現場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現場安全員缺管,對施工現場工人習慣性違章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唐某個人處以罰款。同時,建議由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備案。
4.王某濤,某鋼結構建筑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勞務人員,塑料廠房工地專職安全員。經查,王某濤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未按公司規定的程序對羅某的嚴重違章行為進行有效制止和處理,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議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王某濤個人處以罰款。同時,建議由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備案。
5.劉某新、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勞務人員,塑料車間屋面板施工班組組長。經查,劉某新作為施工班組長,作業過程中未監督羅紅遵守屋面底板端部應在采光帶安裝前最后切割的要求,未監督班組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備案。
6.楊某友,中國化學工程某建設有限公司巴斯夫(廣東)一體化項目首期項目部項目安全總監,對鋼結構專業分包單位某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督促、指導、檢查不力,未對鋼結構專業分包單位某鋼結構建筑系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開展質量評估,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由中國化學工程某建設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備案。
7.侯某臣,上海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巴斯夫(廣東)一體化項目首期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對鋼結構專業分包單位某鋼結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現場作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由上海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備案。
很多網友對此發表了很多不同的看法:
1.安全員是現場巡查,不可能只盯著一點,一直旁站。既然發現事故隱患并立即作出了處理,盡到了安全管理的責任,還要處罰?不合理。
2.按照某公司規定:發現不按規定系掛安全帶或個人防墜落設施,清退出場。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可行,按照住建部“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安全員實際上已經盡責了,不應該處罰。
3.雖然住建部的只是說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沒有說怎么處理,但根據公司規定,應該立即清退出場,安全員沒有按照公司規定辦,應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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