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達到查處一個、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鎮江市生態環境局現公布2022年上半年十起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一、丹陽市青山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8日,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丹陽市青山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新增一條酸洗線,于2019年年底開工建設,2020年投入生產,未辦理環保手續。經調查得知,該公司酸洗工段未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污水管網,最終排至丹陽市后巷污水處理廠。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當日即委托第三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現場相關點位進行了采樣,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車間內排口總磷5.35mg/L,化學需氧量3700mg/L,總鐵324mg/L,總鎳0.08mg/L,總鉻0.11mg/L,總鋅5.94mg/L,部分數據超過相關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44萬元,目前該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門。
典型意義
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這類環境違法行為,是一種具有主觀惡意的環境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生態環境。這類行為一般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日常監管執法過程中較難被發現,執法人員通過走訪周圍群眾獲得重要線索,利用連續蹲守抓違法現場,同時追根溯源,固定證據。
二、鎮江聯科表面處理有限公司違法排污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22日,鎮江市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生產廢水由廢水收集桶收集后進入污水處理站。現場委托鎮江新區環境監測站有限公司對該公司共計11個點位進行水樣采集監測。根據監測結果顯示:公司在生產過程有鉻產生并排放,但該公司排污許可證未許可鉻排放。綜上,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種類增加,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鎮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2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排污單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的典型案例。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對此類未經許可違法排污環境違法行為,企業應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生態環境部門同時督促企業整改,進一步規范企業排污,從源頭上有效遏制了此類違法行為。
三、鎮江華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7日,鎮江市揚中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鎮江華生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由揚中市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在該公司廠區西南角水塘采集水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廠區西南角水塘pH值為5.8,超過了相關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鎮江市揚中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2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因企業環保意識淡薄,管理比較粗放,污水管網等配套污水設施不到位,雨污分流系統不完善,有部分生產廢水排入雨水池,導致雨水池超標,企業應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四、鎮江市安豐船業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8日,鎮江市丹徒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鎮江市安豐船業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過程中,廢棄的油漆桶(屬于危險廢物)堆放在南廠區東面廠房內。該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鎮江市丹徒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34.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案例。對這類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重拳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剛性權威,及時督促企業整改,避免發生二次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五、丹陽市銀河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未運行廢氣處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9日,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丹陽市銀河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從事銅包鋁線生產加工項目,其銅包鋁線生產加工項目10號、11號、12號車間酸洗工段在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20萬元,目前該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門。
典型意義
企業正常生產時,應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開啟。按照生產情況如實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安排專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如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生產產生的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排外環境,對環境質量造成惡劣影響。
六、鎮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鎮江市丹徒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脈沖除塵器電機及相關管道設備因故障拆除維修,未能及時更換,生產產生的廢氣未經脈沖除塵器收集處理直接排放。2022年2月18日,江蘇博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鎮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廢氣檢測,根據監測數據顯示,低濃度顆粒物實測濃度大于50mg/m3,氮氧化物折算濃度924mg/m3,超過相關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鎮江市丹徒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26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廢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案例。對這類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從嚴執法,要求企業定期維護污染防治設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七、鎮江市潤州金山包裝廠丹徒分廠違規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案
案情簡介
鎮江市潤州金山包裝廠丹徒分廠位于鎮江市丹徒新城勤政南路與滬寧高速鎮江支線西側交匯,距離丹徒區國控站點3.7公里,主要從事塑料集裝桶的生產,使用原料為高密度聚乙烯(HDPE),生產過程中產生主要污染物為有機廢氣。2022年3月31日凌晨,鎮江市丹徒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突擊夜查時發現,企業3號、4號吹塑機正在生產,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車間門窗未密閉。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鎮江市丹徒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4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突擊夜查的方式,嚴厲打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推動國控站點周邊大氣質量持續改善,保持對環境違法案件嚴厲查處的高壓態勢,促進企業守法意識入腦入心,讓加強污染治理逐步成為工業企業的共識。圖片
八、句容市中遠光伏科技江蘇有限公司未建立危廢管理臺賬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日,鎮江市句容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郭莊產業園的中遠光伏科技江蘇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設備正常運行,在對危廢倉庫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危廢主要有膠渣、廢活性炭、廢潤滑油、廢礦物油、廢有機溶劑),發現該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有關信息。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鎮江市句容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二款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14.5萬元。
典型意義
企業對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不重視,付出了一定的違法成本。危廢管理臺賬是生態環境部門管理、檢查企業危廢的重要憑證和重點內容,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廢管理臺賬、如實進行危廢申報和制定應急管理預案。做好臺賬規范記錄,保證其真實、準確性,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此臺賬記錄清晰了解企業各類危廢的產生、轉移等信息,實現危廢可追溯、可查詢。
九、鎮江市長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1日,鎮江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鎮江市長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廠區東北側沉淀池和圍墻上有孔洞與外環境相連,現場有排水痕跡,對該公司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企業對孔洞進行了封堵。2022年4月13日,該局執法人員雨天再次檢查發現,該企業圍墻上原孔洞已封堵。同時,綠化帶內另一處隱蔽孔洞與外環境相連,有明顯人為開鑿痕跡,污水混合雨水直排外環境。現場由監測機構對該企業外排水進行采樣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外排水pH值超過國家相關標準限值。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鎮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對生產設施實施查封,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對該公司處罰32萬元,同時該案件將依法移交公安部門。
典型意義
本案是建材企業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生產管理廢水的典型案例,企業廠區雨污分流不到位,雨季排澇同時偷排沉淀池廢水。執法人員在雨天對存在環境風險的涉水企業進行重點排查,現場鎖定關鍵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嚴查快處打擊偷排違法行為。同時,以罰促改,指導幫助企業積極落實整改措施,實施全廠雨污水收集系統改造,消除環境風險隱患,起到了較好的執法成效。
十、高某、顏某利用滲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2日,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開發區練湖魏家村的江蘇廣隆建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北側車間內從事機制砂的生產,洗砂工段產生的洗砂廢水排入車間外原水池后使用水泵通過排水管直接排入車間西側和北側的4個無防滲措施的水塘內,經自然沉淀后流入京杭大運河。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現場相關點位進行了采樣。監測報告顯示:原水池中廢水的懸浮物濃度為12580mg/L、色度為400倍;排水管出口處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28mg/L、懸浮物濃度為43500mg/L、色度為400倍;上述指標濃度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一級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
查處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27萬元,目前該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門。
典型意義
“散亂污”企業設備簡陋,工藝簡單,為降低成本,產生的污染物均不處理直接排放。當事人采用滲坑排放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嚴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后續尾水排入京杭運河更是對水體產生污染,對于此類偷排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保持“零容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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