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加工,生產同一品名的危險化學品,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還是經營許可證?
近期,安全評價部專家群內技術人員對該問題進行了交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加工,生產同一品名的危險化學品,其取證情況主要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 改變物質狀態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第三條,企業將《目錄》中同一品名的危險化學品在改變物質狀態后進行銷售的,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如危險化學品由氣態改變為液態、由液態變為固態、或由塊狀變為粉狀進行銷售,需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 稀釋危險化學品
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如將高濃度酒精稀釋為75%濃度酒精,需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 提純危險化學品
依據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適用本辦法。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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