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警示作用,指導地方學習借鑒經驗做法,近日,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10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我們選擇了其中四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一)遼寧大連利用無人機精準發現線索查處固廢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30日,大連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在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煉鐵、煉鋼工序產生的水渣、尾渣等工業固廢在廠區內露天堆存,由于堆存總量多、面積廣,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該公司堆場進行拍照取證,經過圖像分析、面積測繪和信息標定,確定廠區內共存在22處工業固廢堆場。執法人員隨即逐一開展地面查證,發現位于該公司廠區南部的3處煉鋼尾渣堆場均未設置導流渠與滲濾液集排水等設施,不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規定。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測繪得出3處堆場的占地面積分別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對證據,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承認在此處堆放了約10萬噸工業固廢。
查處情況
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大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和《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大力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在日常執法和各類專項行動中的應用,通過無人機等科技手段輔助鎖定問題線索、評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現場情況并固定證據,大幅提升執法效能。
(二)內蒙古、河南聯手查處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件簡介
2021年7月29日,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在鑲黃旗巴音塔拉鎮舊學校院內非法收集廢棄儲油罐和油污造成環境污染。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核查,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航拍發現鑲黃旗巴音塔拉鎮舊學校院內南側和西北側堆存有大量廢棄油井的配套設施設備(抽油機、儲油罐、管線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來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裝袋),現場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立即邀請盟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經實地調查,現場發現露天堆存廢油泥約45.04噸,含油碎管料約18.76噸,廢棄原油儲油罐45個。經詢問,李某某已銷售切割后的廢棄原油罐160個,約300噸。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現場廢油泥等物質進行了鑒定,結果顯示廢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廢棄原油儲罐(HW49-900-041-49)均為危險廢物。現場負責人李某某向執法人員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該企業對李某某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的復印件,但李某某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執法人員初步認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存在疑點需進一步核實。內蒙古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致函,商請協助核實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及委托收集手續等問題線索。經河南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核實,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均屬偽造。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李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同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治理修復工作。目前,鑲黃旗公安局已將李某某等相關涉案人員刑事拘留,逮捕歸案3人,網上追逃2人。
啟示意義
兩省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聯手,突破跨省調查取證案件辦理瓶頸。及時啟動部門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部門固定證據的全面性、責任認定的準確性,保障案件順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偵辦。將生態環境犯罪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有機結合,同步推進了生態環境的修復治理。
(三)山東煙臺“環保醫生”助力破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9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分析企業排污智能管控系統、自動監測系統等相關數據,初步認定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存在異常情況。2021年7月12日,煙臺市環境執法支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市環境監控中心、第三方“環保醫生”(行業專家)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公司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突擊檢查。檢查組進入廠區后,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大幅度升高的異常情況,執法人員在確認自動監測設施、視頻監控、智能管控系統、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均正常后,將排查重點聚焦在廢氣采樣口。通過上下管路溯源,執法人員發現采樣頭附近有隱蔽的PU管線,沿該管線走向繼續排查,在廠區東南一倉儲室內發現制氮機和輸氣裝置。面對證據,該公司負責人最終承認其在采樣頭附近輸送氮氣稀釋污染物排放濃度。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7月26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屬地公安機關于7月30日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綜合運用企業排污智能管控系統、自動監測系統等多種非現場執法方式發現線索,會同監控部門、“環保醫生”開展技術分析,聯合公安部門控制現場,鎖定違法證據,依法嚴厲查處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在線數據弄虛作假案件,堅決制止和懲處惡意違法犯罪行為。
(四)江蘇南京利用在線監控精準查處篡改偽造數據及超總量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RTO排口CEMS在線監測設備中氮氧化物轉換系數被人為從1.533篡改為1.0,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同時,執法人員通過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應用監管平臺核查發現,澄揚公司RTO排口CEMS監測設備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驗收備案,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計1.706噸,超排污許可年排放量限值(1.08噸)0.57倍;顆粒物排放量累計0.66噸,超排污許可年排放量限值(0.06噸)10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廢氣排口在線監控設施進行查封扣押,并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2名涉案人員已移交檢察機關。
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2萬元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是應用在線監控數據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的基石。通過在線監控數據發現并鎖定案源,充分體現了精準執法的威力,也為排污許可證執法拓寬了途徑、指明了方向,為完成“減排”“降碳”生態環境保護核心任務提供了堅強的執法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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