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已發布公告,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根據公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接受有關利益主體申請,并在對有關申請逐一進行審核的基礎上,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商品排除出對美加征關稅范圍,并制定公布排除清單。對排除清單內商品,自排除清單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對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相關進口企業應自排除清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對排除清單公布前已經停止或已暫停加征關稅的商品,已加征關稅不予退還。
申請主體為申請排除商品的利益相關方,包括從事相關商品進口、生產或使用的在華企業或其行業協(商)會。可申請排除商品范圍為我已公布實施且未停止或未暫停加征關稅的兩輪對美反制措施商品。
申請主體在申請時應以事實和數據說明以下三方面申請理由:尋求商品替代來源面臨的困難;加征關稅對申請主體造成嚴重經濟損害;加征關稅對相關行業造成重大負面結構性影響(包括對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就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或帶來嚴重社會后果。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受理。申請主體應通過財政部關稅政策研究中心網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報并提交排除申請。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將組織專家和成員單位對有效申請逐一進行審核,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19〕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根據我國利益相關方的申請,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商品排除出對美加征關稅范圍,采取暫不加征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退還已加征關稅稅款等排除措施。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見附件。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9年5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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