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條約政府間第三屆談判會議(INC-3)即將于2023年11月13日至19日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 總部肯尼亞內羅畢舉行。近日,南京大學校友,英國埃克塞特大學榮譽研究員Wang Mengjiao分別以第一作者和合作作者在Science連發3篇Letter,為《全球塑料條約》的制定獻策獻計,提出“加強塑料中的化學簡化和跟蹤”、“《全球塑料條約》必須以生態系統為中心”和“為塑料再利用、重新設計和減少使用方案,提供資金支持”等觀點,為全球塑料污染治理指明了方向。
01 塑料中的化學簡化和跟蹤
《全球塑料條約》“零”草案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的存在對塑料的安全和環境無害化管理構成了重大障礙。塑料中的添加劑、非有意添加物質(NIAS)和污染物使塑料的再利用和處理復雜化,并阻礙塑料回收,而塑料回收又被認為是塑料污染危機的關鍵解決方案。研究表明,即使在相對封閉的塑料回收系統中,例如食品級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也有證據表明有害物質會積累,但回收商缺乏識別廢物流中的這些化學物質所需的工具和信息,或將其從塑料產品中分離和去除。
危險化學品對回收工人和消費者以及更廣泛的社會和環境構成風險。然而,現行法規并不要求塑料生產商跟蹤或提供有關有害化學物質水平的信息。由于上游生產商缺乏披露這些信息的動力,回收商無法有效控制有害物質。
在回收利用有助于解決塑料污染危機之前,塑料行業必須限制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國際法規和創新可以推動“化學品簡化”,即減少塑料生產中使用的大量化學品。已知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添加劑必須迅速淘汰,必須識別和限制NIAS。為確保這些變化,塑料生產商應透明地報告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并應在整個塑料生命周期中對其進行跟蹤和監控。最后,應實施嚴格的法規,規定回收塑料的使用范圍,以防止在玩具和食品包裝等中使用有害化學物質。在《全球塑料條約》中加入提高塑料成分的安全性、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義務,是實現更安全回收的眾多必要步驟之一。
02 《全球塑料條約》必須以生態系統為中心
塑料污染現在無處不在,并在塑料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影響環境。塑料制造涉及數以千計的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質會污染生態系統。一旦進入環境,塑料垃圾會纏繞并致野生動物窒息,環境中的塑料制品會變成“藏污納垢”之處,并富集其他污染物。然后,塑料可以分解成具有潛在毒性的微塑料和納米塑料。塑料條約(關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的談判必須確保其文本以塑料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為中心,因為生態系統提供的服務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類健康和福祉至關重要。
塑料不是孤立存在的。條約草案中的術語,如“熱點”、“積累區”、“清理”和“部門”,側重于污染物的分布和濃度,而不是這些污染物影響的自然系統。忽視受影響的生態系統意味著可以僅僅簡單處理塑料污染,不進行生態恢復,這是避重就輕!
因此,目前的術語應該被以生態系統為中心的語言所取代,例如“被塑料制品污染的棲息地”或“受塑料相關污染影響的生態系統”。這一措辭使該條約的關鍵目標變得清晰而具體:在塑料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必須保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免受污染物的影響。該語言還承認,每個受影響的生態系統都需要采取個性化的恢復方法,具體取決于污染的產生地點、污染的驅動因素以及對當地棲息地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從長遠來看,優先考慮提高生態系統的穩定性、保護和恢復將比有限的、可能危險的權宜之計更有效。
為了減少塑料對環境的影響,必須解決塑料生命周期中生態系統退化的根本驅動因素。這些驅動因素包括化石燃料補貼驅動的大規模生產和消費模式、缺乏再利用和安全回收選擇以及破壞性處置方法。通過一項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塑料條約可以幫助落實《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特別是目標6、7、14、16)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特別是目標12、14、15)的承諾。塑料條約應包括減少全球塑料產量、消除有害物質以及發展安全和可持續塑料消費義務。它還應該包括進行所需更改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應將資源分配給這種轉型的每個方面,并堅持零廢物等級原則,該原則將污染預防置于廢物管理措施之上。
03 為塑料再利用、重新設計和減少塑料提供資金支持
關于一項結束塑料污染的新國際協議的談判正在進行中,預計下一次委員會會議將重點關注最初的“零”草案中提出的控制措施清單。該文件正確地敦促各國將財政資源用于環境可持續項目。然而,該條約草案過分強調廢物管理投資,而忽視了減少、重新設計和再利用的機會。
支持改善回收是解決塑料污染的積極但不足的一步,因為只有大約 10% 的塑料被回收。大多數塑料垃圾被存放在垃圾填埋場(50%)或焚燒(20%),其余的則以不受控制的方式處理或泄漏到環境中。除了回收,主要戰略還包括減少聚合塑料生產和消費,以及向再利用系統過渡。要實現這些目標,就需要解決與化石燃料相關的塑料政治經濟問題,目前這種經濟激勵投資,以確保塑料生產和消費的未來增長。
目前,循環性投資資本中只有4%用于再利用解決方案,而回收和再循環則占88%,主要行業參與者投入巨資,尤其是在化學回收方面。這種不平衡有可能加劇塑料垃圾數量不斷增長的問題。為了實現公正和有效的過渡,條約的條款必須優先考慮對其他干預措施的財政投資。該條約應要求聚合物生產商通過支付與生產的初級塑料數量掛鉤的大量費用來解決塑料污染問題。這種機制將抑制石油基塑料生產的增長。該條約還應為強大而獨立的《生產者責任延伸計劃》(EPR)制定標準,為塑料產品的設計、制造和管理到報廢提出要求。然后,政府應透明地履行這些義務,這將激勵私營實體投資于可持續產品設計、管理和再利用的上游和中游解決方案。隨著談判的進展,有關各方應就按照零草案等級制度為系統和服務提供資金的必要性達成共識,包括減少消費和生產、鼓勵產品重新設計和支持再利用解決方案的系統和服務。這些優先事項將指導制定有效的《塑料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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