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1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有關負責人就《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內容進行解讀時表示,對于已出臺實施細則并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的省份,要按照《辦法》對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進行復核,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旨在指導各地規范園區建設和實施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生產和綠色發展水平。
《辦法》編制的總體考慮主要基于三點:一是充分與現有政策標準銜接。《辦法》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指導,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綜合評價導則等標準規范相銜接,參考相關省份已出臺的認定辦法,圍繞化工園區綠色、安全發展目標,為各省份制定認定管理辦法提供依據。二是統籌兼顧不同化工園區特點。《辦法》綜合考慮我國化工園區數量眾多,地理位置、主導產業各不相同等特點,在確保安全環境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制定了差異化政策。如,考慮到北方冬季氣溫較低,廢水明管輸送運行成本高、管線凍裂風險大,《辦法》要求廢水排放采用“專管或明管輸送”。三是嚴守安全環保底線。《辦法》面向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清潔生產、應急保障等需求,分別從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約束性指標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實施細則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辦法》是各省份制定實施細則及開展認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應按照不低于《辦法》建設標準要求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本地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認定評分標準,組織開展化工園區認定,并定期組織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開展自評和復核。對于已出臺實施細則并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的省份,要按照《辦法》對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進行復核,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對于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可采取以下2種方式進行處置。”該負責人說。一是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設施,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整改期間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規關閉。二是依法依規予以關閉,不得再承接化工項目,妥善處置園區內既有化工企業,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同時防止發生次生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
對于新設立化工園區的管理,這位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新設立化工園區相關配套設施尚未建成,不具備通過化工園區認定的條件;若待配套設施建成后再引進項目,又將導致化工園區建設周期長、大型化工項目不能及時開工。為統籌兼顧化工園區建設質量和有序推進重大化工項目建設,《辦法》對新設立化工園區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要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設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項目必須是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并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三是園區內化工項目投產前,新設立的化工園區應按《辦法》要求通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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