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山東公布了《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對未來全省化工園區的發展、能夠新建項目等做了明確規定,是未來全省化工園區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近日,《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試行)》(魯工信化工【2020】141號)正式印發,共分總則、規劃建設、項目準入、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監督、附則八章,36條,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和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堅持園區屬地管理原則。
第二部分,規劃建設。指出園區規劃建設應納入城市統一規劃和管理,明確了園區起步區調整審核程序,對園區公共設施、安全布局、產業發展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第三部分,項目準入。明確了入園項目準入原則,對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置了準入條件,對“畝產效益”達不到省政府文件要求的項目禁止入園。
第四部分,信息化建設。提出園區要大力推進智慧化工園區建設,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化工園區安全、環保、應急一體化管理體系,提升基礎設施建設和專業化管理水平。
第五部分,安全生產。健全完善園區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機制,分別從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封閉化管理、危險化學品存儲、消防設施建設、管理機構配備、應急預案演練、安全培訓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確保園區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第六部分,環境保護。從園區污水處理、大氣污染物排放、土壤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第七部分,管理監督。加強對園區運行情況的考核,實施動態管理,明確化工園區每三年考核一次,專業化工園區每兩年考核一次。對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對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八部分,附則。明確了省政府公布的化工重點監控點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附: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化工產業布局,規范園區管理,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山東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總體工作方案》(魯廳字〔2017〕4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7〕16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8號),制定《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第三條 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園區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協調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做好園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園區總體發展規劃應與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
第五條 園區調整四至范圍的,應按照《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認定程序依法依規進行。
第六條 園區四至范圍內不得有村莊、學校等敏感場所和勞動力密集型非化工生產企業,四至邊界與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的安全及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七條 園區內布局應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生產工藝、物料性質、應急救援、公用設施保障等因素。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區等人員集中場所與生產功能區應相互分離;消防站、應急響應中心、醫療救護站等重要設施的布置應有利于應急救援的快速響應需要。
第八條 園區應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并嚴格執行,在中期評估后可進行適當調整,突出主導產業,完善產業鏈條,優化產業生態,實現集約高效、綠色循環發展。
第九條 園區應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防洪、消防、危化品運輸車輛停車場等設施,提升園區公用基礎設施水平。
第三章 項目準入
第十條 園區實施化工投資項目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規定》,鼓勵發展科技含量高、產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風險低的項目,嚴控限制類項目,嚴禁淘汰類項目,嚴格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項目。除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和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外,園區內原則上不得新上非化工項目,專業化工園區內不得新上與主導產業無關的項目。
第十一條 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規定,安全風險等級為A的園區,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等級為B的園區,限制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對入園項目應嚴格執行省政府《關于開展“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達不到評估評價要求的項目禁止入園。
第四章 信息化建設
第十三條 推進園區信息化平臺建設,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源利用、消防應急、公共服務等智慧化管理功能,并滿足全省智慧化園區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加強園區在線安全監控預警。接入企業重大危險源實時在線監測監控相關數據、關鍵崗位視頻監控、安全儀表等異常報警數據,實現對園區內重點場所、重點設施在線實時監測、動態評估和及時自動預警。園區所有罐區必須建立實時在線動態安全監測系統。
第十五條 加強園區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建設。對園區環境風險源實施特征污染物網格化在線監測,實現對園區及周邊環境風險的實時監控、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有效防范化解環境風險。
第五章 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園區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制定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園區應實行封閉化管理。園區物理邊界清晰,入園閘道和安全檢查卡口安保設施齊備有效,門禁、視頻監控等系統和預警體系完善。
第十八條 健全完善園區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機制,深入開展風險辨識評價和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風險點和隱患清單,落實管控和整改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第十九條 加強園區內易制爆、劇毒危險化學品存放、儲存場所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標準按照《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劇毒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場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執行。
第二十條 園區應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特勤消防站的標準建設消防站,配備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
第二十一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根據企業數量、產業特點、整體安全風險狀況,配備滿足安全監管需要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園區應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及專項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安全培訓制度。園區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園區應有滿足園區培訓需求的實訓基地,為企業提供技能培訓服務。
第六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四條 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園區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評已實施5年以上的園區,應及時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園區污水處理主要污染物COD、氨氮、總氮、總磷排放濃度不得高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高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對以上標準中未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應開展特征污染物篩查,建立名錄庫。
第二十六條 園區企業應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化工廢水污染物接管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中的間接排放標準限值;暫未公布國家行業標準或行業標準未規定間接排放的,接管濃度不得高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限值。
第二十七條 園區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園區邊界大氣污染物對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廠界一級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無組織排放標準,執行最低濃度限值。
第二十八條 園區應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實施方案。園區內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企業,應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按照監測規范對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第二十九條 園區應按規定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危廢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要落實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應急預案備案等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產生、出入庫、轉移、利用處置等臺賬。
第三十條 定期開展園區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修編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識別主要環境風險點,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每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
第七章 管理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園區應建立公眾參與的穩定渠道及反饋機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受公眾咨詢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園區應建立完善的運行監測機制,健全統計制度,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園區建設發展的相關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 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影響的園區,一年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對四至范圍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園區,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三十四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制定《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化工園區每三年考核一次,專業化工園區每兩年考核一次。對考核優秀的,納入示范園區名單;對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對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公布的化工重點監控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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